物流巴巴了解到,今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名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新規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
7月1日開始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
《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總余額超過100萬美元的“有錢賬戶”將率先被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不論金額大小,個人和企業的境外金融賬戶信息將被清楚掌握。你在海外的金融資產對于中國稅務機關來說,將是透明的。
被調查統計的個人資產信息,不僅僅包括銀行存款,還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保險等。
該管理辦法推開后,將在國內對外國機構、個人的賬戶信息開展調查,為將來實現跟其他國家的信息互換做準備。而其他國家,也會向中國的稅務部分提供中國居民、企業在他們國家的資產狀況。這等于什么?也就是說:你把收入存在了海外賬戶里,以前還能藏著掖著,以后海外銀行轉頭就會把你的信息交給國內。
《管理辦法》對哪些人影響較大?
《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主要對在中國境內開立賬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這里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在開立金融賬戶時,需要詳細填寫賬戶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稱)、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應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上述信息報送到相關部門后,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我國對外簽訂的協議交換給賬戶持有人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
預計未來將有更多國家(地區)納入信息交換,提高稅收透明度。
同時,“金融組合拳”連貫打出。比如中國人民銀行令第3號《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法案也將于2017年7月1日執行。
《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該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2017年個人換匯額度和匯出匯款政策沒有發生任何變化
1、個人換匯的便利化額度還是5萬美元,沒有變化。
只是更加強調要如實申報,以及重申了購匯不得用于資本項目的內容,例如原先就沒有開放的境外買房、境外投資、境外金融屬性保險等。
超過額度的,也可以憑真實性證明在銀行辦理,目前我國對個人開放的大部分為經常項目,資本項目開放的比較少,這確實是客觀現實需求與改革步伐不一致所產生的矛盾。
但這個矛盾是歷來就有的,地下錢莊、螞蟻搬家等行為歷來是禁止的,只是在目前的形勢下更加需要嚴格執行。
2、個人的匯出匯款當日累計5萬美元及以下的,可憑身份證辦理,超過5萬美元的,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當然實際業務辦理中,因為銀行有展業的要求,很可能會提高審核標準,不滿5萬美元匯款的也會要求提供相關付匯的證明材料來進行真實性審核。
但身正不怕影子斜,相信只要是經常項下確有合理需求的,盡量配合銀行多提供一些證明材料,最終都能完成付匯。
而且這份管理條例要求,以后個人換匯,除了要填銀行自身的結匯、購匯申請表格外,還需要再填一份《個人購匯申請書》。
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存在違規行為的個人,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列入“關注名單”管理。“關注名單”個人列入名單當年及之后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同時依法移送反洗錢調查。
對于違反規定辦理個人購匯業務的,外匯管理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等予以行政處罰,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個人征信記錄。
注:以上兩個都不是新的要求,只是強調舊規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