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關關于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療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相關事宜的公告
為做好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療物資通關保障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附件1)、《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02號公告,附件2)的相關規定,現就相關疫情防治物資辦理通關手續事宜公告如下:
一、為確保疫情防治物資快速通關,天津海關將為有需要的企業和群眾提供通關監管幫助,促進疫情防治物資及時通關、“全天候”通關,減少物資滯留成本。天津海關各隸屬口岸海關已開辟通關現場專門窗口和物流監管“綠色通道”,快速辦理疫情防治物資的通關監管、稅收征免、查驗檢驗等海關手續,為疫情防治相關人員快速辦理旅客進出境申報監管手續。
二、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之規定,在取得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實施提前申報。緊急情況下,經主管海關批準,可先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三、進口捐贈疫情防治物資的,應符合《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02號公告)第三、四、五、六條規定要求。受贈人在申報進口捐贈物資前,應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受贈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受贈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進口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贈函(正本);
(二)由受贈人出具的《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均為正本,附件3);
(三)受贈人屬于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且被評定為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的,還應當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該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受贈人條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級社會團體或基金會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使用人應當提交受贈人委托其辦理進口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的委托書(正本);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進出境旅客可在疫情防治物資申報前,聯系天津海關12360通關服務熱線,咨詢相關事宜,也可與具體業務部門取得聯系:
貨物通關:
天津海關綜合業務處徐琨,電話84203595、13702010828;
查驗監管:
天津海關口岸監管處朱紅軍,電話84201546、18322276101。
關稅征管:王衡13920785950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
附件2.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附件3.《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
附件下載地址:
http://tianjin.customs.gov.cn/tianjin_customs/427885/427886/2852083/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