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巴網訊,今年4月1日起,水運進港貨物中,屬于船過船作業以及卸船未提離港口庫場又直接辦理轉船轉運的,無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發生變更,在水運全過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設費。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完善港口建設費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規范港建費征收管理,切實減輕外貿和水運企業負擔,促進水運基礎設施建設。
《通知》規定,對國外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第一次轉運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貨物中轉信息,并繳納港建費,對該貨物在其他轉運港口均不再征收港建費。
對國內出口貨物,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在裝船港辦理轉運出港手續時,應向裝船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貨物中轉信息,并繳納港建費,對該貨物在其他轉運港口均不再征收港建費。其中,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第一次在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轉運時,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該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貨物中轉信息,并繳納港建費。
根據《通知》,以南京長江大橋為界,國內出口貨物從該橋以上長江干線和其他內河的非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裝船,且卸船港或轉運港是沿海和該橋以下長江干線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或轉運港減半征收港建費。
《通知》還明確,港口經營人應配合海事管理機構做好港建費征收工作,對未繳清港建費的貨物,不得辦理貨物裝船或提離港口手續,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將加快完善港建費征稽管理系統,并與港口經營人貨物裝卸作業信息系統聯網,實時掌握應繳費貨物進出港信息。各地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稽查,提升港建費應征盡征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