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號公告附件清單一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不再征收我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
二、3號公告附件清單一商品,在公告發布執行時已經征收的特別關稅,可以在2020年8月21日前申請退還;
三、為落實疫情防控要求,相關企業可在截止日期前通過郵件、傳真、快遞等無紙化方式向原申報地海關提交退稅申請,海關依規予以受理;企業可待疫情解除后補充提交完整書面證明材料,海關在收到完整材料后開展退稅審核工作,并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退稅手續;企業也可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情況下,當面遞交紙質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