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貨代)或港務當局或倉庫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依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或通知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復印件,加保函放行貨物的行為。
無單放貨一旦產生,將對外貿企業造成嚴重損失,不僅貨物被收貨人提走,而且無法收回貨物的尾款。
目前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馬拉、洪圖拉斯、薩爾瓦多、哥斯達黎加、多米尼加、委內瑞拉等中南美國家,以及安哥拉、剛果等非洲國家,都可以無單放貨。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被買家無單提貨的情況不在少數,比如出口企業拿到的可能不是船公司簽發的提單,而是貨代簽發的提單;船公司或銀行和買家串通違規操作;FOB情況下貨代由買家指定等。
新冠肺炎疫情對物流體系造成了比較大的沖擊,使得出口企業為完成出口而改變傳統的物流模式的做法或將不可避免的出現,特別是為了趕交付日期由海運改為空運,而空運單并不具備控制貨權的功能。
下面就講述一起關于巴西的無正本提單放貨案件。
案件背景
巴西財政部于2013年5月6日起執行1356號令。該法令對2006年10月2日發布的680號法令部分條款做出修改。根據新規,進口貨物清關完畢后,進口方可不憑正本提單提貨。巴海關執行的是先清關后提貨的程序,之前規定進口方或貨代在清關過程中需向海關提供正本提單、正本發票、裝箱單等文件。新規出臺后,進口方(收貨人)或貨代需拿正本提單(MB/L),去船公司換取交貨單(D/O-DELIVERY ORDER)到海關進行清關,清關完畢后憑海關貨物放行證明提貨,無需再出示正本提單。
據巴西財政部海關管理司解釋,本次條款修改的目的是提高貨物清關效率,簡化進口程序,不影響正常國際貿易的物權交割。但新政在實施過程中銀行、出口企業、貨代以及船代都面臨不同風險。進口商可在以下未結匯情況下提走貨物:1、船東與進口商勾結;2、報關貨物被海關外貿系統選擇為綠色通道通關。鑒此,提醒廣大外貿企業及相關機構高度關注可能存在的商業風險,加強風險防范。
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10月,紹興雪瑞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瑞公司”)為向國外收貨人BELL VALLEY DISTRIBUIDOR ALTDA(以下簡稱BELL公司)交付一批織物,委托奧鈉環球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鈉公司”)通過海運方式從中國寧波出運一批貨物至巴西Navegantes。該票貨物的實際價值為77539.43美元,報關價值97237.48美元,國外買家于2018年11月23日向雪瑞公司預付了17970美元貨款,剩余59569.43美元未付。
奧鈉公司接受了委托,于2019年1月1日簽發了編號為OLGM188182的全套正本HouseBL。提單載明:托運人為雪瑞公司,承運人為奧鈉公司,收貨人和通知方均為BELL公司;貨物為緞紋織物、塔夫綢、迷你襯邊,裝在編號為SEGU6140950的40尺高柜中,運費預付。雪瑞公司依約向奧鈉公司支付了運費,并持有奧鈉公司簽發的全套正本House BL。
涉案貨物實際由陽明海運公司承運,寧波興港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實際承運人于同日簽發了編號為YMLUB232011080的全套正本OceanBL,Ocean BL載明托運人為奧鈉公司,收貨人和通知方均為奧鈉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CONLINE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運費到付。奧鈉公司持有YMLUB232011080的全套正本OceanBL。
2019年2月4日,涉案集裝箱在目的港被卸至目的港碼頭,并在巴西SISCOMEX系統辦理了相關登記。2月6日,該集裝箱被轉移至海關監管倉庫并自動鎖定。2月8日,涉案集裝箱被收貨人提走。
雪瑞公司認為:涉案貨物被無單放貨,奧鈉公司的無單放貨行為導致雪瑞公司有貨款59569.43美元未收回,故向寧波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奧鈉公司賠償雪瑞公司貨款損失59569.43美元及利息。
奧鈉公司認為,貨物的確于2019年2月8日在目的港被收貨人提走,但:首先,奧鈉公司是根據目的港巴西法律規定將貨物交付目的港碼頭,根據巴西法律已完成承運人義務,承運人責任已終止,因此奧鈉公司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無單放貨責任;
其次,奧鈉公司作為無船承運人仍持有全套正本Ocean BL,目的港收貨人或者進口人通過巴西外貿系統清關并提取貨物,奧鈉公司無法控制貨物,沒有過錯;最后,雪瑞公司未提交其與國外買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等證據,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失。故請求法院駁回雪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相應證據支持,應予以確認。同時浙江高院查明,本案實際承運人一方于2019年1月22日在SISCOMEX系統對貨物進行了鎖定登記,該狀況至公證時仍然存在。本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爭議焦點為:奧鈉公司作為承運人能否依據《無單放貨規定》第七條規定免于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
本案貨物雖已被無單放貨,但奧鈉公司已證明貨物是依照卸貨港所在地法律規定交付給港口當局后,在海關監管倉庫被放貨,奧鈉公司及實際承運人并未同意或協助放貨,案涉貨物被無單放貨并非奧鈉公司的責任,故奧鈉公司可以依照《無單放貨規定》第七條規定,不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紹興雪瑞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