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GM費用是航運公司收取運費并承諾將貨物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的合同.
VGM費用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碼頭的過磅費,一方面是提交這個數據的費用. 如果自己稱重,過磅費就可以省去了。貨代幫你提交數據的費用也不會很高。
VGM重量不得超過+- 5% 或1噸( 兩者取其小者)
VGM分析:當一個VGM 實際是35噸的貨柜,申報重量為33.5噸,雖然偏差有超過1.5噸 ( 超過1噸) ,但因其百分比為 (35-33.5)/35=4.29% ; 在超1.5噸和4.29% 兩個數值前取其小者, 即4.29%, 所以仍然是在可接受范圍內,是沒問題。
當一個VGM 實際是12噸的貨柜, 申報重量為11.2噸,雖然其百分比為 (12-11.2)/ 12=6.67% ( 已經超過+-5%) ,但因其偏差沒有超過1噸。
在超0.8噸和6.67% 兩個數值前取其小, 即0.8噸,,所以仍然是在可接受范圍內,是沒問題的。
由于新規定的實施,碼頭有責任確保在最終確定裝船計劃之前擁有每個訂艙的完整VGM信息。
碼頭會收到托運人或海運承運人發送的VGM信息,因此需要具備接收EDI的設施或其他系統設備,確保信息能夠及時進入系統。如果VGM信息是在港口監管下完成提交,碼頭則需要將信息發送給承運人。
在極個別的例子中,碼頭可能對已提交VGM信息的集裝箱稱重。如果二者有任何區別,會以碼頭選取的數值為最終結果。
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了將實施《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關于出口集裝箱重量查核(VGM)的相關要求的消息,規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單上的托運人向海運承運人且/或碼頭代表提供集裝箱重量,否則集裝箱不再允許裝載。新規定明確表示:
1、托運人需要負責提供集裝箱重量
2、有兩種獲準的稱重方式來斷定集裝箱重量 3、碼頭操作者有義務確保有核實重量的集裝箱才能登船 由此可見新規定對于提升海上安全和確保貨品、集裝箱以及整個供應鏈中集裝箱運輸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減低危險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SOLAS公約規定的提交VGM的責任,SOLAS規定由提單上顯示的SHIPPER(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負責遞交VGM數據,并由SHIPPER承擔所有責任。
VGM 信息包括:
1)BookingNo.或B/L No.;
2)ContainerNo.;
3)VerifiedGross Mass (VGM);
4)Weight Scale(MT/KGS/LBS);
5)Signature(Responsible Party);
6)AuthorizedPerson
目前上海港我集團可以提供VGM稱重服務。之前,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執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其中,發布了《載貨集裝箱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
在這則指南中明確了VGM數據計算方法,
以下是指南全文:
1 總則
1.1 目的
本指南的目的是為保障《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第VI/2條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有關修正案的實施,為托運人按照公約修正案的要求正確使用累加計算法累加計算驗證載貨集裝箱的重量提供指導。
1.2 依據
本指南依據《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進行編制。
1.3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托運人使用公約修正案確定的累加計算法累加計算驗證載貨集裝箱重量。
1.4 術語和定義
1.4.1 “托運人”系指在提單或海運單或其他等效多式聯運單(如通過“提單”)指定為托運人的法人實體或個人,和/或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人或以其名義或代表其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人。 1.4.2 “經校對和認證的衡器”系指滿足我國相關計量管理的標準和要求,能夠確定載貨集裝箱的實際毛重或包括包裝、貨物組件、托盤、襯墊及其他填充與系固材料的實際毛重的平臺秤、汽車衡、提升設備或者其他設備。
1.4.3 “船舶”系指適用于《安全公約》第VI章規定的船舶。
1.4.4 “毛重”系指載貨集裝箱的自重和所有包裝、貨物組件(包括托盤、襯墊和其他填充與系固材料)的總重量。
1.4.5 “貨物組件”與《1972集裝箱國際安全公約》(以下簡稱《集裝箱公約》)中的“貨物”同義,系指集裝箱載運的任何類型的貨物、商品和物品。但是,用集裝箱裝載的船舶設備和物資,包括船舶備用配件和備用品,均不算作貨物。
1.4.6 “運輸合同”系指航運公司收取運費,據以承擔將貨物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的合同。
1.4.7 “集裝箱”和《集裝箱公約》中的“集裝箱”同義,不包括任何類型的車輛,但包括底盤上運輸的集裝箱。也不包括根據國際海事組織MSC/Circ.860通函要求不適用《集裝箱公約》的“近海集裝箱”。
1.4.8 “運輸單證”系指托運人用來傳遞經核實的載貨集裝箱重量的單證。該單證可以是提交給航運公司的裝船須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單獨的證明材料,例如包含稱重站出具的核實重量的聲明。
1.4.9 “皮重”系指集裝箱的重量,不包括包裝和貨物組件、底盤、襯墊和其他包裝材料。
2 累加計算法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計算方法
2.1 托運人承擔驗證載貨集裝箱重量的責任
2.1.1 托運人負責驗證載貨集裝箱的毛重。
2.1.2 如果集裝箱是多個托運人拼箱裝貨,則最后完成裝箱、封條并將載貨集裝箱交付海運的人要負責整個集裝箱和內裝物的毛重驗證工作,包括托盤、襯墊和其他系固材料。
2.2 托運人的內部控制措施
托運人應當建立對于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的內部控制措施并形成管理制度,制定措施以準確獲得載貨集裝箱的重量,制定措施以確保實施該計算的人員得到有效培訓和正常履職。確保集裝箱的載貨量不得超過《集裝箱公約》要求的安全合格牌照上標明的最大毛重。
2.3 累加計算法載貨集裝箱毛重的計算過程
2.3.1 步驟1:計算貨物的重量
擬載運貨物組件的重量由單個組件重量相加得出。散裝貨物的重量可在生產流程中通過標有刻度的填裝機計算得出或對貨物整體稱重獲得。
2.3.2 步驟2:計算包裝的重量
包裝的重量可從包裝材料制造商獲得。
2.3.3 步驟3:計算托盤、系固材料及襯墊的重量、托盤、包裝材料,支撐桿等系固裝置及襯墊的重量可通過制造商獲得。
2.3.4 步驟4:計算空集裝箱的皮重
托運人應當使用集裝箱體上顯示的皮重。
2.3.5 步驟5:計算載貨集裝箱的毛重
載貨集裝箱的毛重由上述2.3.1至2.3.4獲得的重量相加獲得。
2.4 載貨集裝箱驗證毛重計算的準確性
2.4.1 可能存在的誤差
2.4.1.1 在此計算方法中,不同重量相加而獲得的毛重總和會發生變化。如木質托盤,襯墊及擋板的重量會受空氣濕度的影響而發生變化。
2.4.1.2 所有用來決定各單獨部件重量的稱重設備,空箱及貨物組件皮重的細微區別均會導致重量的變化。
2.4.2 誤差的處理
2.4.2.1 托運人所提供的經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集裝箱經驗證的重量間的誤差范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的)。
2.4.2.2 確定載貨集裝箱驗證重量的方法中存在潛在偏差,托運人內部控制措施應當記錄下此偏差。
2.4.2.3 盡管載貨集裝箱驗證重量存在潛在偏差,托運人不得違背《安全公約》修正案對于其準確獲取載貨集裝箱驗證重量職責的要求。
起運港 | 目的港 | 船公司 | 20GP | 40GP | 40HC | 有效期 | 詳情 |
鹽田,深圳 | 漢堡 | ONE | 1050 | 1630 | 1630 | 2025-4-28-2025.5.14 | 詳情 |
鹽田,深圳 | 威廉港 | ONE | 1050 | 1630 | 1630 | 2025-4-28-2025.5.14 | 詳情 |
鹽田,深圳 | 漢堡 | MSK | 1100 | 1800 | 1800 | 2025-04-27-2025-05-15 | 詳情 |
深圳 | 漢堡 | CMA | 1230 | 1730 | 1730 | 2025-04-22-2025-05-15 | 詳情 |
深圳 | 漢堡 | HMM | 1250 | 1850 | 1850 | 2025-04-22-2025-05-15 | 詳情 |
深圳 | 漢堡 | OOCL | 1250 | 1750 | 1750 | 2025-04-22-2025-05-15 | 詳情 |
深圳 | 漢堡 | HMM | 1250 | 1850 | 1850 | 2025-04-22-2025-05-15 | 詳情 |
深圳 | 漢堡 | EMC | 1280 | 1780 | 1780 | 2025-04-22-2025-05-15 | 詳情 |
深圳 | 漢堡 | COSCO | 1290 | 1990 | 1990 | 2025-04-28-2025-05-15 | 詳情 |
鹽田,深圳 | 不來梅港 | MSK | 1350 | 2050 | 2050 | 2025-04-27-2025-05-15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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