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貨物退(免)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基本要素: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基本要素包括: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范圍、貨物范圍、稅種、退稅率、計稅依據、期限、地點、預算級次等。
1.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范圍
在我國現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主要有:一是經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備案登記后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外貿企業;二是經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備案登記后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自營生產型企業和生產型集團;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四是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企業,包括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有進口權的外貿企業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無進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五是特準退(免)稅企業。
2.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在我國享受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以海關報關出口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稅貨物為主要對象,對一些非海關報關出口的特定貨物也實行退(免)稅。
(1)一般退(免)稅貨物范圍。
對出口的凡屬于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部分貨物外,都屬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享受一般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二是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三是必須是財務上做銷售處理的貨物;四是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此外,若為生產企業出口或代理出口,享受退(免)稅政策的貨物還必須是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的外購貨物。
(2)特準退(免)稅貨物范圍。
是指雖然不具備一般退(免)稅貨物的四個條件,但由于其銷售環節、消費環節、結算辦法等特殊性,國家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
目前主要有: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使用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的物品和勞務;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的貨物,保稅區內企業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貨物;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委托保稅區內倉儲企業倉儲并代理報關離境的貨物;銷往出口加工區的貨物;出口的舊設備等。
(3)出口免稅貨物的范圍:
是指按稅法規定實行免稅不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主要有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避孕套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包括準予抵扣的運輸費用所含的進項稅額,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4)不予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是指稅法列明的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目前主要有: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貨物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特點是什么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
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