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為加強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即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正式實施。該項政策實施后不僅公路運輸成本劇增,海運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今天物流巴巴就來聊一聊交通運輸部2016第62號令對40HQ的影響。
62號令中限高是這樣規定: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而據物流巴巴了解,國際標準箱箱體寬度均相同,高度主要有2.6米和2.9米兩種尺寸,牽引車鞍座離地高度約為1.32米。那我們來做幾個簡單的加法:
40GP箱:2.6M(箱子高度)+1.32M(鞍座離地面高度)=3.92M(勉強過關)
40HQ箱:2.9M(箱子高度)+1.32M(鞍座離地面高度)=4.22M(超高)
45HQ箱:2.9M(箱子高度)+1.32M(鞍座離地面高度)=4.22M(超高)
而根據62號令,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就算超高了,如此一來,只有40GP集裝箱勉強過關了,40HQ和45HQ集裝箱車貨高度則明顯超出限令標準。另一方面,新令在限重方面也做了明確規定,按照以往運輸模式,車貨總重同樣將遠遠超過62號令的限重標準。
這也就意味著只要新規一旦實施,每天跑在路上的40GP和40HQ、45HQ箱就會被超高,上路即被罰,貨主哪還敢發貨呢?
值得慶幸的是,運輸國際標準集裝箱似乎不用被罰。
日前,中國道路運輸協會道路集裝箱運輸分會發出了一份《關于集裝箱運輸車輛在執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請示》,明確提出了在執行上述規定的過程中,國際集裝箱將遇到“超高”、“超長”與處罰矛盾的相關問題。
文件已明確指出全國有幾十萬臺40英尺高箱和53英尺箱處于“超限、被罰,再超限,再被罰”的惡性循環中。據了解,國際集裝箱在路上的尷尬遭遇已得到反饋,有關部門暫時決定不予處罰國際標準箱。
部公路局透露,此次超限治理問題中對于集裝箱車輛(高度不超過4.2米)和低平板車輛(17.5米長,3米寬)等尺寸超限車輛,暫不予處罰,避免矛盾過于集中。
公安部交管局透露,針對新62號令實施后集裝箱運輸車輛高度4.2米超限的問題,征詢過部里意見,暫時不予以處罰,等待部里統一解釋,但需告知司機現有4.2米車輛屬于超限范疇,新國標GB1589對集裝箱車輛的要求也是4米,17年1月1日之后生產的車輛將不存在此類問題。
據了解,有關部門已邀請專家進行關于優化超限令的探討,許多專家為政策提出了優化建議和意見,相信過不了多久,有關部門將會給廣大集裝箱運輸司機一個交代。
其實,大家或許忽略了重要的一點。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章規定: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以下稱大件運輸)車輛,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可在公路上行駛。但是有以下注意事項:
1、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行駛公路。
2、大件運輸的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承運,并在運單上如實填寫托運貨物的名稱、規格、重量等相關信息。
3、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前,承運人應當按下列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大件運輸包括超限和超重兩個方面。超限設備(貨物)是指裝載輪廓尺寸超過車輛限界標準;超重設備(貨物)是指車輛總重量對橋梁的作用超過設計活載。主要包括:大型火力發電設備中的發電機定子、轉子、鍋爐汽包、水冷壁、除氧水箱、高低壓加熱器、大板梁等,大型水力發電設備中的轉輪、上下機架、轉子、定子、主軸、座環、導水機構、閘門啟閉機以及主變壓器、廠用變、聯絡變、電抗器、及高壓電氣設備等均為超限或超重設備。
當國際標準箱遇上62號令,港口人物流人都尷尬了,如何解決成為橫在大家面前的一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