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記者8月31日從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獲悉,近期深圳數家物流貨代企業,因未按規定執行反恐法有關安全查驗的規定,被處以10萬元重罰。
據介紹,2017年7月5日,深圳市寶安機場貨站A區安檢口在對某單貨物進行查驗時,赫然發現在貨物中竟夾帶著一條電子雷管。安檢工作人員報警,機場公安部門及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隨即介入調查。
經調查,該單貨物為某公司在南海進行勘探作業后回撤,誤將裝有涉案雷管的紅色防爆桶與其他工具混裝,隨后該貨物被打包并委托某現代物流有限公司負責運回西安。但該物流公司并未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再次經深圳市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轉運后,準備從寶安機場空運至目的地。
案件發生后,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隨即對涉案企業進行調查取證。調查發現,這三家企業在以道路運輸、航空運輸方式承運涉案貨物的過程中,均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