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巴了解到,據中國海事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等相關規定和有關工作安排,對近期進入上海港黃浦江水域船舶(簡稱入滬船舶)實施專項安全監管。
實施時間
2018年9月15日至11月中旬,凡下一港擬進入上海港黃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中國籍船舶應向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應申請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2018年10月1日至11月中旬,凡下一港擬進入上海港黃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外國籍船舶應向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專項信息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結合港口國監督檢查對船舶開展保安專項檢查。
水域界定
上海港黃浦江及長江上海段管控水域包括如下海事機構轄區:閔行海事局、黃浦海事局、楊浦海事局、吳淞海事局。
中國籍船舶檢查
擬駛往上海港黃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所有中國籍船舶應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專項安全檢查。
專項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AIS設備、海圖和航海出版物、船舶通信、動力設備及操舵設備、船上人員、船載危險貨物、“低慢小航空器”等檢查項目。請自查船舶及其船員是否攜帶“低慢小航空器”,如發現船舶攜帶“低慢小航空器”,海事將要求船方立即就地處置禁止帶入上海或采取其他措施。
船舶發生以下任一情形的,需重新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 主要航行設備、防污染設備發生故障; 船員信息發生變化。
外國籍船舶檢查
對擬駛往上海港黃浦江水域的外國籍船舶,由海事管理機構對其實施保安專項檢查。
船舶保安專項檢查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保安證書、保安記錄、連續概要記錄、梯口控制措施、登輪人員及行李物品控制、船上限制區域標示及控制措施等。
船舶保安檢查中將會結合船舶保安相關記錄核查在船人員信息和船舶是否攜帶“低慢小航空器”,核查船舶保安員是否熟悉不同保安等級對應的措施。擬進入上海水域的船舶請自查是否攜帶“低慢小航空器”,如發現船舶攜帶“低慢小航空器”,海事將要求船方立即就地處置禁止帶入上海或采取其他措施。
船舶發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應及時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由海事管理機構當對其重新開展保安專項檢查: 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 主要航行設備、防污染設備發生故障; 此期間船員信息發生變化。
專項信息報告
擬駛往上海港黃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業的中國籍船舶,應在辦理船舶出港報告時向海事機構出示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的《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船上人員信息報告表》,同時報送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船舶信息報告表》《船上人員信息報告表》。
擬駛往上海港黃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業的外國籍船舶,應在辦理出口岸查驗手續時提交《船舶信息報告表》、《船上人員信息報告表》和《船舶保安專項檢查表》(如經檢查)。
船舶離港后因經營需要更改目的港駛往管控水域的,應在進入相關船舶管控水域前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船舶信息報告表》《船上人員信息報告表》。
注意事項
擬進入上海港黃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業的中國籍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組織船舶開展開航前自查,及時發現并糾正船舶存在的問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船舶應,確保船上自動識別系統(AIS)保持開啟狀態,準確輸入相關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聯絡的暢通。船舶AIS和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設備未安裝或損壞的船舶不得進入上海港黃浦江水域。若進入上海港黃浦江水域后,發現船舶AIS和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設備損壞的,應立即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管指令。
除緊急情況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護海上人命所必需者,船載小艇包括載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潛航器、無人艇等,專項安全監管期間在上海黃浦江水域不得釋放。如確有釋放必要者,應提前報告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征得同意。
《船舶專項安全檢查項目表》中所列項目相關缺陷,船舶應當在開航前糾正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離港,其他缺陷的處理遵從有關規定。
船舶應當如實報告相關信息,并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海事管理機構將會嚴格核查相關信息。對未按規定報告并擅自離港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將立即通報相關機關并采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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