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巴最近根據消息,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品規則》第60版實行落地。里面綜合了2019-2020由國際民航組織(ICAO)危險品專家協會編寫的ICAO技術細則所有內容以及IATA危險品專家協會通過的內容變化,不出意外,鋰電池運輸規則又有新的要求和變化。在201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物流巴巴注意了下變更內容,有幾處涉及到鋰電池空運,本文針對新規則對鋰電池空運進行簡述。
鋰電池空運規則更新如下:
1. 對條款2.3.2.2, 2.3.2.3, 2.3.2.4 適用于電池驅動助行器的裝載要求進行了簡化和標準化,其要求航空運營者須負責確保助行器正確的做好固定和防護以防止助行器受到其他行李或貨物的影響而導致損壞及產生危險;第59版DGR中適用鋰離子電池驅動的助行器的術語“collapsible"第60版內已刪除。
2. 條款3.9.2.6其下增加(f)和(g)兩個子條款,這兩個子條款分別規定:
增加新的類別準則,說明關于混合式鋰電池含有鋰金屬和鋰離子電芯的情況。
自2020年1月1號開始,鋰電芯或鋰電池制造商及后續的分銷商必須提供其UN38.3測試概要說明。
3. 第4.2危險物品清單增加新的危險品條目,UN 3536, 安裝在貨物運輸單元內的鋰電池。
4. 第4.2危險物品清單列表,針對所有鋰電池的條目下的第N欄的ERG編碼,由原來的9FZ更改為12FZ。
5. 第4.4特殊條款(SP), 修訂A201以包括允許條款,該條款允許鋰金屬電池或鋰離子電池其在有有獲得航空運營者,目的國及區域下的洲的批準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客機進行運輸。
6. 第4.4特殊條款(SP),其下增加新的SP條目,分別是A213和A334,分別規定如下:
A213 對于含有鋰金屬電芯和鋰離子電芯的混合鋰電池,其必須被分配到UN 3090或UN 3091,當其分配到Section II時,會受到適當限制。
A334 如SP A213規定,需符合適用于該類鋰電池的條件并在獲得批準的條件下進行運輸。
7. 第7章標記和標簽要求下,其7.2.2.3.2(c), 添加了針對新的第9類鋰電池危險標簽的闡釋,要求該標簽的下半部分除了體現危險類別號“9”之外,不可體現其他任何文字;同時由于原鋰電池操作標簽(Lithium battery handling label)已被新的鋰電池標簽(Lithium Battery Mark)代替,并且2019新鋰電池標簽強制生效,故刪除了舊的鋰電池操作標簽。
8. 附錄B內B.2.2.4, 新增兩組新的貨物IMP編碼,針對UN 3090, Section II of PI 968—EBM 及 UN 3480, Section II of PI 965—EBI。
2019.01.01開始必須使用新的鋰電池操作標簽和第9類標簽,舊標簽作廢。
物流巴巴根據消息分析了該文件關于鋰電池空運規則得出以下結論:
1.乘客與空乘人員不許攜帶超過15臺電子設備以及20個備用電池,超過就必須獲取公司同意允許。
2.新增的新版鋰電池運輸標簽替換舊版鋰電池操作標簽,規定了鋰電池中的運輸規格。鋰電池的最小尺寸120 mm X 110 mm,操作標簽必須帶有紅色邊框,寬度不低于5mm。
3.新增了一條禁止鋰電池貨物與危險品貨物隔離的規定要求:標注著(UN 3480, PI965 Section IA or IB)的鋰電池和鋰金屬電池(UN 3090, PI968 Section IA or IB)不允許與第1類爆炸物質、第2.1類易燃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第4.1類易燃固體、第5.1類氧化劑等危險品貨物包裝在同一個外包裝中。
符合包裝說明 PI965 和 PI968 第II章節要求的鋰電芯和電池貨物不得與其它危險品裝入同一個外包裝中。
由于鋰是一種特別容易發生化學反應的金屬, 易延伸和燃燒, 鋰電池包裝和運輸,如處理不當, 易燃燒和爆炸, 事故也時有發生。其包裝和運輸中的非規范行為而導致的事故越來越受到重視, 國際上多個機構頒布有多個規定,各管理機構也愈發嚴格,提高操作要求,不斷的修改規定和法規,此次IATA(航空運輸協會)將DGR危險品航空運輸規則更新為第60版,內容更新了不少,這將對2019年的鋰電池航空運輸有較大的影響。
2019版運輸鑒定書的換版申請溫馨提示:
1、海運鑒定書執行標準仍然是IMDG(Amdt. 38-16) 2016版的。
2、空運鑒定書執行標準變更為危險品航空運輸規則DGR第60版。
3、2019年空海運鑒定書正本簽發從2019年1月1日開始。
4、空海運鑒定書換版申請從2018年11月20日已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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