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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港VGM實施方案公告: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執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要求,具體實施方案(試行)如下:
1、 廈門港擬交付計劃于2016年7月1日零點以后駛離我國內地港口的船舶運輸的外貿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船舶運輸前提供載貨集裝箱經驗證的重量(以下簡稱“VGM”);
2、VGM信息應按照“托運人—>承運人—>碼頭”的流程得到有效傳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船舶截口岸放行時間前提供VGM信息給碼頭,以保證船舶配載和裝卸作業順利進行。根據公約修正案要求,未及時提供VGM信息的載貨集裝箱,碼頭將不安排裝船;
3、碼頭接受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以VERMAS EDI報文格式提供出口載貨集裝箱VGM信息。通過國際中轉、支線中轉、駁運運抵碼頭的載貨集裝箱,碼頭將使用船圖文件上的VGM字段數據,船圖文件未列明VGM信息的載貨集裝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參照出口載貨集裝箱傳輸方式提供VGM信息給碼頭;
4、托運人可自行選擇采用“整體稱重法”或“累加計算法”進行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使用整體稱重法的,應當使用經過計量技術機構認證和檢定的衡器對載貨集裝箱進行整體稱重;使用累加計算法的,應當按照符合交通運輸部通知所述《載貨集裝箱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的程序,進行累加計算出載貨集裝箱的整體重量;
5、碼頭對所有出口載貨集裝箱(超限箱除外)進閘進行整體稱重。碼頭使用經廈門市計量檢定測試院定期檢定的電子汽車衡在進場閘口采集拖車和集裝箱總重量,扣減經過預先稱重記錄的車頭重量和按車架類別設定的車架重量后,獲得進閘載貨集裝箱重量信息;
6、碼頭可接受托運人申請提供上述第5條款所述進閘載貨集裝箱重量信息(實施方案試行期間,客戶可通過碼頭網站進行查詢),托運人可參考該重量信息,結合集裝箱載貨實際情況和運輸工具實際情況,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VGM信息;
7、碼頭可接受托運人申請提供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VGM)過磅操作服務,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公布;
8、以上第6、7條款的相關服務若涉及收費,具體費收標準將參照政府相關規定另行公布;
9、本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試行至2016年9月30日,以上公告中其他未盡事宜,由相關方協商解決。
廈門港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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