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巴網訊 近日,寧波海事法院發布了5年來受案區域的海商海事白皮書。白皮書顯示,在海事法院5年來受理的1075件一審海商海事案件中,案件類型集中分布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申請海事債權確權、船員勞務合同糾紛、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這4類案件上,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而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中,值得重點關注的是目的港無人提貨產生高額費用問題,這個問題跟寧波的很多外貿出口公司都有關系。
高額滯箱費給出口方造成損失
“目的港無人提貨產生高額費用的問題值得重點關注。”海事法院的新聞發言人稱。
因貨物長期滯留港口無人提貨,船公司向托運人索賠港口堆存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糾紛這幾年增長得比較快。這主要受國際經濟形勢不振的影響,國外買方有的倒閉、有的希望通過拖延壓低貨價,有的貨物到港時被海關查驗扣留、有的買方事先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等,都會造成集裝箱貨物長期滯港,產生大量費用。
在審理中還發現南亞一些國家的買方在貿易之初即存不良企圖,通過長期不提貨的方法造成海關拍賣貨物,以便低價收購。這些均會給國內出口方帶來損失。
外貿企業不妨聽聽法官兩點建議
針對高額滯箱費的問題,海事法院的法官給出了兩點建議。
“第一,托運人應謹慎尋找無船承運人,了解其是否在我國交通運輸部備案并繳納保證金,仔細核對提單簽發人落款與抬頭是否一致,盡量要求使用實際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對國外收貨人要求指定無船承運人的情況應保持高度警惕,應向承運方要求取得正本提單并仔細核對提單樣式,要求載明自己為托運人,盡量不用提單以外的單證運輸方式安排海上貨物運輸。”
“其次,外貿單位在與國外買方訂立銷售合同時,盡可能采用CIF條款并使用信用證結匯,要求簽發指示提單。這些措施的好處在于,即使買方想違約不要貨物,賣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證下收取貨款;買方無法以記名提單收貨人的名義進行報關,避免托運人安排退還或托運人重新轉賣貨物時存在障礙;同時還可避免在有些國家或地區,到港貨物被當作破產買方的財產予以處理的風險。當收貨人不提貨的情況發生時,托運人應及早采取處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費用進一步增加,必要時需早下決心通知承運人棄貨。作為承運人,須及時向托運人或其貨運代理人通知無人提貨的情況,提示費用增加的風險并征詢對貨物的處理意見;如果貨方無反饋,也需依照法律規定對貨物進行妥善處置,切實盡到減損義務。”
本文來源:寧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