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跨境電商最新消息:
越南政府剛發布了第 70/2021/ND-CP 號決議,修改和補充了 2013 年 4 月 14 日政府發布有關細化《廣告法》若干條款實施細則的第 181/2013/ND-CP 號決議。其中,修改和補充了關于在越南提供跨境廣告服務的第13條內容。
在越南提供跨境廣告服務是外國組織和個人通過位于越南境外的服務供應設備系統使用網站為越南用戶提供廣告服務,并在越南形成營業收入。
參與在越南提供跨境廣告服務的廣告服務商、廣告發布商和國內外廣告商必須遵守越南廣告法、網絡安全法規有關互聯網服務和互聯網上信息服務管理使用規定,必須按照稅務法相關規定納稅。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越南從事跨境廣告服務業務需要遵守《廣告法》第13條及相關規定的原則并履行相關義務。
廣告服務商、廣告發布商和廣告商不得與職能機構在信息與傳媒部門戶網站上公示為違法的網站進行合作發布廣告產品。
該決議還對第14條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明確了提供跨境廣告服務的管理職責。其中,信息與傳媒部是接受各部委、行業、地方違法跨境廣告舉報的受理機構,同時是聯絡機構,向在越南提供跨境廣告服務的組織和個人發出違法廣告處理通知的機構。
第 70/2021/ND-CP 號決議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