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巴獲悉:在施行近20年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完成了再次修訂。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了第670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關稽查事關企業生死:
何為海關稽查?
所謂海關稽查,指的是海關自進出口貨物通關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核、檢查,以監督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哪些企業屬于稽查范圍?
海關對下列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實施海關稽查:
?。?)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
?。?)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
?。?)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
?。?)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
?。?)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
?。?)海關總署規定的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單位。
為什么來查?
海關稽查是不戴“有色眼鏡”的。海關稽查只是海關判斷企業進出口活動是否真實、合法的一種例行檢查,因此收到稽查通知書并不意味著企業在進出口管理上有問題或錯誤,更不意味著企業需要補稅或罰款。
來查些什么?
海關稽查內容包括“物”和“賬”。
稽查不光會對進出口貨物本身進行核查,對與貨物相關的會計賬薄、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也是有核查要求的。同時,這種核查還包含進出口貨物申報、使用、管理等多項內容。
海關稽查因為可以深入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全面地了解資金流、貨物流和單證流,因而更容易查發企業在進出口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海關通過對進出口企業實施稽查,查發企業的走私、違規行為并作出處理,通常采取補稅、罰款以及追究企業(以罰金的方式)和主要負責人刑事責任(以判處刑罰的方式)的處罰。
因為稽查而受到處罰的企業還將面臨企業在海關信用等級的下調,海關對進出口企業實施信用等級管理,等級越高,享受到的通關便利措施越多,等級越低,受到的限制越多。一旦因為走私等原因被降為最低等級的“失信企業”,意味著正常通關活動無法進行,企業面臨“癱瘓”的境地。
因此,對所有的外貿企業而言,都必須認真研究海關稽查的相關條款,防止因為應對不當而損害企業權益。
新版條例做了哪些修改?
新版的海關稽查條例一共作出了19個項修改,包括一些與上位法進行銜接的內容,例如,根據《海關法》規定,對保稅貨物和減免稅貨物的稽查期限為“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三年內”,將《條例》中“經海關關長批準”修改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此外,還增加了海關可向行業協會收集進出口活動有關信息,新條例明確,“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
同時也加入了社會機構的參與程度,海關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的規定;被稽查人委托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例如,對于被稽查人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條例》規定,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關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還要求,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最終沒列入稽查對象:此前征求意見稿中,“個人”也被加入稽查對象之列,因為《對外貿易法》規定個人也可以從事對外貿易。
實施辦法何時施行?
9月26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重點修訂了三方面內容:
一是對企業主動披露制度作出細化和補充規定。
二是對委托專業機構有關規定進行細化。
三是進一步規范了稽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