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已就清潔海洋燃料達成協議,要求到2025年將船舶排放量減少2%,到2050年減少80%。
這將適用于總噸位超過5000噸的船舶,適用于歐盟港口內或之間船上使用的所有能源,以及出發或到達港口在歐盟以外或歐盟最外圍地區的航行中使用的50%的能源。
歐洲議會成員還確保,委員會將在2028年前審查規則,以決定是將減排要求擴大到小型船舶,還是增加來自非歐盟國家的船舶使用的能源份額。
根據初步協議,自2030年起,集裝箱船和客船將有義務在停泊在歐盟主要港口的碼頭區時使用陸上電力供應來滿足所有電力需求。如果歐盟其他港口有岸上電力供應,那么到2035年,這也將適用于這些港口。
某些豁免將適用,如在港口停留不到兩小時、使用自己的零排放技術或因不可預見的情況或緊急情況而停靠港口。
歐洲議會報告員Jörgen Warborn表示:“這項協議制定了迄今為止世界上最雄心勃勃的海上脫碳道路。沒有其他全球大國起草過如此全面的框架來解決海上排放問題。這真的是開創性的。”
Warborn向國際海事組織(IMO)表示贊同,該組織的一個溫室氣體工作組將于本周舉行會議,他補充道:“這項規定將迫使其他國家也采取行動。歐洲將盡其所能,但歐洲公民和公司不應為全世界的氣候努力買單。”
關于可持續海洋燃料規則的非正式協議仍需獲得理事會常駐代表委員會和議會交通和旅游委員會的批準,然后再獲得議會和整個理事會的批準。
關于替代燃料基礎設施和海上燃料的新規則是“2030年55年Fit”計劃的一部分,該計劃是歐盟根據《歐洲氣候法》,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減少至少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