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我國鋰電池生產和出口量大幅增長
但鋰電池的海運風險比較大
在運輸時可能會發生起火、冒煙及爆炸等事故
一旦發生事故
容易引起連鎖反應
造成不可逆轉的嚴重后果和巨大的經濟損失
2024年以來,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支隊港航大隊持續加大對我市港口碼頭區域危貨堆場的執法巡查力度,依法查處1宗港口作業委托人將危貨鋰電池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案件。
2024年11月7日上午,執法支隊港航大隊與南山海事局在媽灣集裝箱碼頭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危貨堆場一委托作業貨名為“普貨鋰電池”的集裝箱進行開箱檢查。經海事部門送檢,核實為9類UN3480危貨鋰電池。
根據德*海運有限公司的陳述,港航大隊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對深圳市大*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貨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進行調查詢問。董某表示,其司是本趟海運業務的托運人,集裝箱是由其司提出進港還重委托作業的,倉租費、吊柜費、貼危標費等貨物裝卸作業及堆場倉儲費用均由其司承擔。作為真正的港口作業委托人,因疏忽大意造成謊報,導致碼頭公司不清楚該批貨物為危貨鋰電池。
2024年12月26日,港航大隊對董某進行補充調查詢問。董某再次確認其司為本趟海運業務的港口作業委托人,是其司疏忽導致本次謊報的發生;并表示本次業務沒有實際完成,認可海事部門提供的由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做出的危險性鑒別報告,該批貨物為9類UN3480危貨鋰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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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經調查取證,執法人員認為深圳市大*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實施了港口作業委托人將危險貨物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違法行為。根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開具了《違法行為通知書》,擬處10萬元罰款。
各國際貨運作業委托人(托運人)
務必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確保所申報貨物的品名和危險性質級別
準確無誤
不得有任何隱瞞、謊報、誤報或漏報行為
確保運輸安全
(來源:深圳交通運輸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