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存在的謊報瞞報等現象,交通運輸部出臺相關文件,加強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環境。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新修訂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是水路運輸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交通運輸行業安全風險防控的重要領域。
這位負責人介紹,《規定》“完善托運人的通知報告義務,補充托運人需向承運人通知的貨物信息和提交的相關材料,減少謊報瞞報現象”。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規定》進一步明確“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許可制度和申請材料。
《規定》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內河運輸的危險化學品外,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化學品分類管理的要求;禁止托運人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船舶不得受載、承運不符合包裝、積載和隔離安全技術規范的危險貨物;船舶載運包裝危險貨物,還應當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
《規定》要求,交付載運包裝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包裝、貨物運輸組件、船運剛性中型散裝容器的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船運集裝箱載運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裝箱證明書》等。承運人應當對上述貨物信息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船舶適裝要求的,不得受載、承運。
交通運輸部法制司上述負責人介紹,《規定》進一步厘清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的關系。依據《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貨物予以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予以處罰;對于既屬于危險化學品又屬于危險貨物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中,謊報瞞報等現象并不罕見。”化工專家謝國海對第一財經記者說,比如,自2015年起,九江某公司通過當地海關將自產的6-硝基出口至印度等國家。6-硝基是一種極度危險的產品,根據我國《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以及相關聯合國公約,屬于自反應物質(聯合國編號UN3226,危險貨物類別4.1),然而,該公司出口的6-硝基卻被鑒定為“易燃固體”(聯合國編號2925,危險貨物類別4.1+8)。這隱瞞了6-硝基貨物的正確分類和危險等級,逃避了監管,屬于典型的危險品“高危低報”違法行為。
謝國海介紹,托運人通常采取這幾種謊報瞞報的手段:“偷梁換柱”式謊報。將危險貨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單證上貨物與實際貨物不符;“偽裝式”瞞報。采用雙層或多層包裝進行“袋中袋”偽裝,或者在箱門堆積普通貨物以掩蓋內層的危險貨物,即“墻垛式”偽裝;提供虛假資料或“高危低報”,貨物特征不明顯時,提供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
“這些行為往往是由于托運人為了降低成本、簡化手續,或者對貨物危險性質不了解、對運輸要求了解不夠深入等原因導致的。”謝國海說,這些謊報瞞報行為給環境、船舶、船員和同航次的其他貨物都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
《規定》明確,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實施監督檢查。發現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違反本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規和本規定予以處罰。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等行為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