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海運、空運過程中貨物丟失了,往往涉及到丟貨賠償、托運費等等費用問題,下面是曹文定律師辦理的相關案件詳情供參考!
案件焦點問題
1. 貨代與同行間成立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還是貨運代理合同關系?
2. 因貨物包裝不當導致貨損,貨代是否承擔責任?
3. 收貨人是否承擔向航司索賠貨丟義務?
“混淆貨運代理合同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貨物包裝不當”、“貨物丟失”等是航空貨運代理的常見現象。“貨物包裝責任主體識別”、“法律關系區分”在空運代理頂層設計中十分重要,一旦出現貨丟貨損等情形,貨代成為被索賠對象的同類案例比比皆是。
案情摘要
原告:P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下稱“貨代”)
代理人:
被告:S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同行”)
2018年10月,同行委托貨代辦理航空貨運代理事宜,將貨物從香港運往吉爾吉斯斯坦。后因部分貨物丟失,貨主要求同行賠償貨損USD21460 ,遂同行以此為由拒付運雜費約人民幣12萬元。貨代主張應向TK航司索賠貨損,貨代作為代理人僅負責訂艙,不應承擔貨損責任,同行應按約支付運雜費,遂成訴。
法院判決
被告全額支付運費,雙方達成和解,原告撤訴
律師評析
本案屬于航空貨運代理合同案件,因貨物丟失,同行拒付運雜費引起的糾紛,結合大量同類案件的處理經驗,我們點評本案如下:
一、貨代僅辦理訂艙事宜,與同行成立貨運代理合同關系
在航空業務操作中,如何認定貨代的法律身份,是決定貨代是否承擔貨損責任的關鍵。本案中,從相關QQ聊天內容、裝箱單、貨物托運申請書以及空運單等分析,貨代接受同行委托,以貨主名義向TK航司訂艙,故貨代與同行間成立貨運代理合同關系。結合《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及《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受托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貨代在本案中作為代理人而非承運人身份,則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僅承擔過錯責任。貨代已通過相關照片及視頻證明貨物包裝在起飛前是完好的,故無須承擔貨損賠償責任。
二、貨物丟失,收貨人須及時向航司提出書面異議
在空運中,依據《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約定包裝義務由承運人履行,則承運人承擔因包裝不當導致的托運人的經濟損失。但托運人與承運人未對貨物包裝方式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托運人應承擔一定的包裝義務,如因包裝不良導致的貨損,承運人將不承擔責任。本案中,貨物為手機,貨代在接受同行委托前,已通過QQ向同行強調“ 手機為貴重物品,需要做好包裝,自行購買保險。”但同行置之不理,也未通知貨主對貨物進行纏黑膜、打卡板等保護措施。且貨代有證據足以證明貨物丟失并非發生于起運地,如TK航司能夠舉證證明其在履行運輸過程中不存有過錯,則應由貨主承擔貨丟責任。
三、貨物丟失,收貨人須及時向航司提出書面異議
航空運輸中,關于貨損的索賠程序及要求有特殊的法律規定,收貨人如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向承運人主張索賠,將可能喪失索賠訴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貨人在收貨時如發現貨損情形,應當在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先向承運人提出書面異議,如未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不能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訴訟。本案中,收貨人受領了涉案貨物,初步認定涉案貨物交付時完好。如發生貨損,收貨人應按照《空運單》約定或法律規定向承運人以書面形式及時提出異議并申請理賠。但收貨人未提供相關的簽收照片、視頻或公證報告等證明貨丟的實際發生,也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向承運人提出理賠請求,況且無法證明貨損確實發生在TK航司承運的過程中,故收貨人最終可能喪失向TK航司提起索賠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