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巴獲悉,近日,天津市政府出臺了一項《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主要針對天津港內船舶防污染的一系列事宜作出了規定。并計劃在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了部分違法行為最高可以處罰3萬元罰金。
《規定》明確了以下幾點要求:
1、焚燒爐在港內禁止使用,違反者,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里需要注意一個“可”字,也就是說違反該條規定不一定會被罰款,怎么罰估計是由海事部門視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決定。相比15號令規定:“焚燒爐在港內使用前需向海事機構進行報告,違者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提高了罰款上限,明確了最低罰款。)
2、船舶運輸、裝卸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對有封閉作業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違者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15號令未明確規定處罰范圍。)
3、船舶油料供給單位的船舶在每次補裝燃油后,應當進行燃油質量檢測,燃油質量檢測報告應當留存備查。(15號令中只明確了燃油質量的檢測報告應當留存在作業船舶上備查,并未要求每次加油后都要進行燃油質量檢測。相比之下,天津市的規定要更為嚴格,相對能避免樣品合格但實際燃油不合格的問題。)
4、船舶沖洗甲板,應當事先進行清掃。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沖洗甲板:(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二)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農漁業區、鹽場保護區以及海河下游水域內的。(15號令中規定沖洗沾有污染物甲板需提前向海事部門報告。)
5、該《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天津港內航行、停泊、作業30日以上的船舶以及在船塢內進行修造作業的船舶需鉛封排污設備,違者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天津市政府審議《規定》時強調,要不斷優化貨物結構,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