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巴了解到,貨物漂洋過海抵達目的港后卻無人提貨,致使集裝箱長期滯港,產生高額費用;國內造船廠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導致仲裁失利;萬噸巨輪觸碰碼頭,船企面臨巨額賠償等等。隨著海洋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電商蓬勃發展,國際航運貿易中隱藏的各種法律風險浮出水面。你知道跨境電商海運出口常見的風險嗎?
其一:受國際經濟形勢不振的影響,國外買方有的倒閉,有的希望通過拖延壓低貨價,有的貨物到港時被海關查驗扣留,有的買方事先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等,都會造成集裝箱貨物長期滯港,產生大量費用。當前因貨物長期滯留港口無人提貨,航運公司向托運人索賠港口堆存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糾紛呈多發態勢。
在審理中還發現,南亞一些國家的買方在貿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圖,通過長期不提貨的方法造成海關拍賣貨物,以便低價收購,給國內出口方帶來損失。為此,外貿單位在與國外買方訂立銷售合同時,盡可能采用CIF條款并使用信用證結匯,要求簽發指示提單。這些措施的好處在于,即使買方想違約不要貨物,賣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證下收取貨款。
當收貨人不提貨的情況發生時,托運人應及早采取處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費用進一步增加,必要時需早下決心通知承運人棄貨。作為承運人,須及時向托運人或其貨運代理人通知無人提貨的情況,提示費用增加的風險并征詢對貨物的處理意見;如果收貨方無反饋,也需依法對貨物進行妥善處置,切實盡到減損義務。
其二:近年來,締約地位不平等導致國內造船方在解決糾紛環節處于被動地位的問題值得重點關注。多數涉外船舶合同會訂有仲裁條款,多有約定任何產生于造船合同解釋和履行中的爭議均應根據倫敦海事仲裁委員會條例在倫敦仲裁,并適用英國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數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羅的海航運公會)的造船標準合同范本。
而國內造船廠對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對外國仲裁或訴訟程序了解不夠、缺乏經驗。造船企業尤其是船舶行業協會,應組織相關專家深入研究國際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積極培養商務、法律專業人才和談判專家。一方面盡可能讓造船企業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爭取訂入有利條款而刪除不利條款。另一方面嚴格規范合同訂立的整體環節,不僅要關注船舶造價、船舶技術要求等基本條款,也要確保造船期限的延展、違約事由認定等足以影響合同履行的重要條款的明確可行,同時還要關注違約處理條款是否顯失公平,或明顯不利于建造方。